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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2-11-22 10:37:19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须已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达到相应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硕士学位。凡向我校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的人员,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申请审核内容

第四条 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授予硕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第五条 课程和科研成果要求:

(一)按相关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达到培养学院制定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专业学位论文应突出应用性;

(二)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的主要工作应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所学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

(二)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和质量未达到学院要求;

(三)撰写论文时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四)曾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申请时仍未解除;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宜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递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并在《信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上签署意见后,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填入《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学位点组织预答辩,参加人员三至五人,预答辩通过后填写《信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查及评议表》,并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均由研究生工作部(处)送至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条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意见分A、B、C、D四档,评阅意见均达到B以上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具体按《信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盲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位点提出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于答辩前两周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专家组成,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究生导师,一般应至少有一位校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构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要求执行。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论文的答辩工作。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负责记录、整理答辩材料、填写有关表格等事宜。答辩委员会秘书应至少在答辩前两周把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除外),且有详细记录,真实完整。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申请人须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过至少半年以上的学位论文工作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水平的审核,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出席会议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做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审核的基础上,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进行审批,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做出不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七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果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