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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8-10-16 21:27:52 来源: 作者: 阅读:

 

 
 

信阳师范学院文件

 

 

 

 

 

 


信院字〔2018159

 
 

 

 


信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911

 

 

 

 

 

 

 

 

 

 

 

 

 

 

 

 

 

 

 

 

 

 

 

 

 

 

 

 

 

 

 

 

 

 

 

 

 

                                                         

信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914日印发

                                                        

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科技开发及技术服务的场所,其重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开展科学研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包括技术与设备的更新、人力资源的优化和提高等。

第二章  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规划领导小组,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审批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四)指导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

(五)指导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

(二)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拟定全校教学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三)审核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情况,组织校级验收;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是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

(三)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年度建设计划;

(四)具体实施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具体实施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获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实验室的年工作量应不低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高校实验室建设标准;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设备及环境条件;

(三)有相应的实验工作人员和实验室负责人;

(四)有完善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优先教学需要、保证学科建设、促进科研发展为指导,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科学投入,重点建设省优势特色学科群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新获批专业实验室、专业(集群)转型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等项目,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提高服务教学科研的能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按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由项目所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的选题论证和建设工作。项目负责人应选择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程序:

(一)项目申报立项阶段。学校发布项目建设申报通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处组织相关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二)项目建设方案编制阶段。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实验室建设与设备处组织专家审定后报资产处进入招标程序;

(三)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阶段。资产处组织招投标,签订中标合同,并会同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做好项目合同的执行工作;

(四)项目建设与验收阶段。项目所在单位做好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完成后,学校按照院校两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项目经费结算(验收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

(五)项目总结及绩效评价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共建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对共建实验室,在仪器设备投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校际联合、校企联合、与科研单位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外资,共同建设开放型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实验室承担的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的具体实施   细则确定。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实验人员技能水平和综合能力。

(一)培训要求:包括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内容涉及实验基础知识、实验新技术新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国家及行业的新政策新动态、实验室安全及应急预案等。

(二)培训对象

1.新进人员。学习实验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实验室人员行为守则,掌握自己所任职工作的职责,掌握工作内容、做好安全事故预防。

2.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必要的管理技能。

3.操作人员。学习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掌握岗位知识、技能和相关操作规范;掌握新技术新方法;掌握安全事故防范常识。

(三)培训方式:可通过参加本行业或系统组织的研修班、技术讲座、技术培训、认证培训、经验技术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核发营养补贴(具体详见附件)。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2.信阳师范学院从事实验室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1

信阳师范学院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项目质量,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信阳师范学院财政专项项目管理规程》(信院字[2018]49),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验收是对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是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单位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组与验收依据

第三条  校级验收组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一)对于项目经费在4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二)对于项目经费在40-100万元的,由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三)对于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四)对于特殊或重大项目,在必要时邀请校外权威专家、同行专家参与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标准和依据是《项目中标书》、《项目合同书》以及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变更报告》等。其中,投标文件和合同书是项目验收核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验收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材料、招投标材料、施工过程材料、设备性能达标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验收工作流程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实行院校两级验收。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收,合格后申请组织校级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结果进行初验收。

(二)若初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要求中标商限期整改。

(三)整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再进行复核。

(四)初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学校申请校级验收。

(五)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校级验收。

(六)若校级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整改完善。

(七)整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学校申请二次验收。若第二次校级验收仍不合格,交由监察部门开展责任追究。视具体情况,第三次项目验收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所需费用由项目中标商承担。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数量验收和性能指标验收。

(一)数量验收:首先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的外观有无残损、锈蚀等现象,仪器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全。然后对照合同和标书以及到货清单等与实物进行数量、品牌、型号、名称等方面的核对。同时,做好相关登记记录工作,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协调解决。

(二)性能指标验收:通过目测、通电等方式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技术参数等进行核查,检查是否符合合同及标书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所属仪器设备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不相符时:

(一)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仪器设备有破损的,供需双方应做好记录、拍照存档,供货商及时整改。

(二)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与合同及标书要求不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技术参数不达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供货商整改解决。必要时,应采取退货或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项目技术资料的建档存档

第九条  材料种类:

包括项目总结报告、招投标材料、安装过程图文资料、调试测试报告、技术培训图文资料、验收会议及验收报告图文资料、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发票等。其中,凡需要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签名的须本人亲自签名,严禁他人代签。凡不能提供原件仅提供复印件的,要求当事人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来源及真实性证明,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材料存档:

项目全套材料汇集成册,分别交项目所在单位、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单位存档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给学校教学科研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信阳师范学院从事实验室有害健康工种人员

营养补贴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范围

第一条  申报营养补贴的人员为从事实验室有害工种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及长期接触实验室有害有毒物质的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有害工种分类:

(一)接触放射线类;

(二)接触化学类、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第二章  补贴等级及计分标准

第三条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划分不同等级,给予不同的营养补贴计分标准(详见表1:营养补贴分类及量化标准);根据接触致害因素的时间长短,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核算(详见表2:营养补贴核算比例)。

 

1:营养补贴分类及量化标准

分类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内容

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和

物理致害因素工作内容

补贴分值

A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Bq100微居里)以上的工作人员。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Bq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作。

在医学解剖室工作,直接从事人体解剖和人体标本制作的人员。

80/

B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 Bq5微居里)以上的工作人员。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Bq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作。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

0.3mSv-0.8mSv(30毫雷姆-80毫雷姆)的工作。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及工作和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教学工作,在实验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直接接触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他有毒物质的工作人员。

4. 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50/

C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Bq5微居里)以下的工作人员。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Bq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量当量在0.3mSv (30毫雷姆)以下的工作。

1.接触一般致癌物质和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教学工作,并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2.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3.从事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专职保管、分装和发放者。

4.从事激光研究调试及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5.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40/

D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1.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2.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工作人员。

3.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

4.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5.恶性肿瘤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

30/

 

2:营养补贴核算比例

分类

接触放射线类的工作

接触化学类、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的工作

核算比例

1

每月接触30个小时及以上

100%

2

每月接触30个小时以下

50%

认定细则:

1.接触时间以教学计划、实验课程表、实验室记录等证明材料为准。

2.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出差从事非有害工种时,应按实际时数核算营养补贴费。

3.同时从事多种有害健康工种的,只按其中一种核算。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分配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从事实验室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补贴专项经费。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经费进行二次分配。各单位根据预算额度组织开展营养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四章  补贴核算办法

第五条  对营养补贴实施量化计分的核算办法。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经费额度、结合本单位工作量化计分核算出补贴分值。每个人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营养补贴经费 = 个人积分(分)×核算比例(%×分值(元/分)

第六条  各单位按年度(或学期)组织开展营养补贴核算工作,组织好个人申报、数据汇总、分值计算、金额核算等相关工作,最终形成本单位补贴方案。

第七条  补贴方案报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发放。同时,分配方案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五章  其他从事有害工种人员补贴

第八条  其他从事有害工种人员补贴可参考上述标准从相关经费中支付。

(一)从事科研工作人员的营养补贴费可从科研项目费中支出。

(二)来我校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补贴费由派出单位负责核算和发放。

第六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1: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补贴统计表

 

 

 

 

 

 

 

 

 

 

 

 

 

 

 

 

 

 

 

 

 

 

 

 

 

 

 

 

 

 

 

 

 

 

 

 

 


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补贴统计表

20    ——20    学年第    学期)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序号

姓名

工作性质

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仪器情况

文件规定等级及对应积分

接触

时间

(小时)

折算

比例

核发月数

补贴

总积分

折合

金额

()